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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洗錢防制法」修正草案,未來類似兆豐銀案未善盡可疑交易管理的金融機構,裁罰金額將提高到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鍰;針對跨境電信詐欺案件層出不窮,修正草案將電信詐騙案納入洗錢罪,同時刪除500萬元犯罪所得限制。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,本次修法目的是讓有關法規與國際接軌,回應各國強化洗錢防制趨勢,也為了強化打擊跨境電信詐欺,展現打擊洗錢決心。至於兆豐銀行被罰引起國內注意,行政院已要求金管會成立專案小組,請金管會督導各銀行加強內控機制,盡速釐清事實,針對兆豐銀行巴拿馬、紐約分行進行專案金檢。過去法務部針對金融機構未做可疑交易案件申報,每次最高裁罰金額為20至100萬元,但金管會大多對違規金融機構裁罰最低的20萬元,難產生嚇阻效用。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參考國際規範,將裁罰金額一口氣加重5倍,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,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,違者處金融機構新台幣500萬元以下之罰鍰。鑑於國內洗錢犯罪資金配置約有一半在不動產市場,這次修法將仲介業、代銷業及地政士納入規範。近來引發國際及兩岸關注的跨境電信詐騙案,過去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,必須金額到達新台幣500萬以上的詐欺罪才能成立,而且也不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的電信詐騙罪,但無論在國外電信詐騙的嫌犯或台灣領錢的車手,都屬於掩飾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的一環,理論上都觸犯了洗錢行為。這次修法將刑法第339條之4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的詐騙罪納入,並且刪除犯罪所得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的限制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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